快递巨头霸王条款护身 消费者损失惨重

发表日期:2011.01.19    访问人数:768

追踪报道

花费4999元买来的全新Iphone 4,在交联邦快递托运后,未达收件人手中即被丢失,而联邦快递为此支付的赔偿金只是100元人民币。消费者王晖为此投诉至中国消费者报(微博)与腾讯网共同主办的315消费投诉官方微博。本报据此调查采写的文章《联邦快递“使命必达”:诺言还是谎言》发表后,在网友中引起强烈共鸣。那么,联邦快递丢失价值4999元Iphone 4却只支付100元人民币赔偿金,其依据是什么?这样的依据有效吗?

消费者质疑:这样的合同是“霸王合同”

王晖仍清晰地记得,他当时交递iphone4手机手机的过程:他先是致电联邦快递客服,问手机能不能快递,接电话的客服人员称可以,问可否快运,客服人员建议用“普快”。接下来,他将手机交付联邦快递的取件员,交付时,他反复交待这手机“不要压,不要挤,不要扔”。对王晖的“三不要”,取件员痛快答应了。在此过程中,联邦快递从客服人员到取件员,都没有提醒王晖仔细阅读货物托运单后面的“契约条款”。

该《契约条款》其中“有限责任”部分,用黑体字印刷,内容为:“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毁损、遗失、迟延、短缺、误送、未送交、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,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,以较高者为准,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,则不在此限”。

王晖称:“且不说,这几行字印在背面,小的不能再小,不仔细看根本就看不清,就是看清了,不对消费者做任何解释,不征求消费者任何意见,如此我行我素的合同,不是霸王合同是什么?这样的格式合同就有效吗?”

王晖同时认为,我国新的《邮政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。

第四十七条规定,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:(二)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。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,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。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,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,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。根据这些法律条文,联邦快递只有在两种情况下,可以对丢失物品按自己的格式合同赔偿,一是充分进行了告知义务。

王晖称,联邦快递将格式合同印在背面,且用极小的字体,密密麻麻排列,如果不加提醒,根本找不到相关条款。取件员在取件时,也未告知保价和不保价的区别,因此,联邦快递未能做到“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”,未履行自己的充分告知义务;二是不存在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”的行为。联邦快递公司迟迟不公布丢失物品的经过,怎么来证明自己不是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”的?

对未保价的物品,只给予极少的赔偿,那么,当消费者托运贵重物品时,岂不是纵容了快递业中不法之徒偷盗或损毁物品行为?而未讲明保价和未保价在投递过程中的区别,只强调保价物品可以获得等价赔偿,然后收取高额保价费,这岂不是变相加重消费者的负担?

“一味放大自己的权利,减轻自己的义务,同时,尽可能压缩消费者的权利,加重消费者的义务,联邦快递制定的关于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合同条款,如何让人不质疑它是霸王合同?这样的霸王合同,在中国市场上还要存活多久?”王晖说。

法院判例:如此格式合同,无效

对王晖的质疑,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回答。

但法院对其他快递公司类似格式合同的判例,仍能给人们提供借鉴意义。

去年年底,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就判定某快递公司的类似格式合同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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